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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诚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认定办法

作者:admin   点击率:2434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省广大私营企业积极投身信用浙江建设,倡导诚实立身,信誉兴业的良好风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诚信私营企业认定活动由本省各级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自愿申报参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企业),并由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省私营企业协会、省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认定。
    第三条 浙江省诚信私营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诚信私营企业的认定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敬业奉献,热心公益
    (一)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连续三扑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二)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并被评为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或连续三年被评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三)工商系统信用记录中为良好记录的企业,工商年检验照无发现原则问题,并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年检对象。
  (四)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照章纳税,模范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法。
  (五)银行信贷信用良好,获市级资信等级或连续三年获县级资信等级。
  (六)劳动用工规范,模范遵守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注重安全生产,三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和环境保护。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行为良好,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三年内无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第五条 浙江省诚信私营企业可以在各县(市、区)、市逐级认定的基础上推荐,也可以由各市按条件直接推荐。
     第六条 被推荐企业对照条件自评后,填写《浙江省诚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浙江省诚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表》;
     (二)企业规模及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三)认定所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
     (四)申报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市协会要对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征求企业登记所在地税务、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消费者协会、工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由市委宣传部、个协、私协联合组成的考评小组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签署复审意见后报省个协、私协。
     第九条 省个协、私协对各市推荐申报企业经初审并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交由省委宣传部、省个协、私协联合组成的认定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条 浙江省诚信私营企业由认定单位发给证书和牌匾,并在省级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浙江省诚信私营企业认定、公告活动不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认定企业每年复检一次,复检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凡在认定期内,发现认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立即予以摘牌并予公告
     (一) 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 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 出现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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