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协会专栏 光彩专栏 政策法规 产品展示 企业网站 网上市场 服务指南 协会论坛
协会工作链接:   全市    兰溪市    义乌市    东阳市    永康市    武义县    浦江县    磐安县    婺城区    金东区    江南开发区 
今天是:
我要搜索:
 
协会简介
协会领导
协会部室
业务范围
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协会动态
东阳市个私协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协会专栏
 

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金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2004年5月14日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第三次、个体劳动者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金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城乡个体工商业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团结、教育、引导全市个体劳动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金华市青春路1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开展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四)为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兴办为个体劳动者服务的经济实体。
    (五)向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经济的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组织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劳动者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兴办个体劳动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社会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的生活。
    (八)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九)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凡经金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会员手续的成为本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四)从事个体经济管理、教育、服务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有权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为协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消费者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交纳会费,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金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选派为代表。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金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金华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金华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但增补或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常务理事数额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须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拨付的经费。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必要时可在为个体劳动者服务的经济实体中适当提成。
    (四)有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五)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会员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金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05 版权所有 : 金华市个私协会 
服务信箱 : [email protected] 电话:0579-82110621 传真:0579-82110621
技术支持:金华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