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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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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2004年5月14日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第三次、个体劳动者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联合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民营(私营)企业者进行爱国、敬业、守法教育,团结、引导、带领会员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民营(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民营(私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金华市青春路15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与要求,提供法律咨询,维护会员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生产经营、信息等中介服务,组织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
(四)协助地方党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私营)企业党、团、工会、妇女组织的建设,指导民营(私营)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五)了解和反映民营(私营)企业发展状况,研究探讨民营(私营)经济在发展中的问题,向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民营(私营)经济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营(私营)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协调民营(私营)企业以及民营(私营)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政府有关部门、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
(七)协调会员企业开展相互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
(八)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社会活动,丰富会员的生活。
(九)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办理会员手续的成为本会会员。民营(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以及与本会有关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可以接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各级民营(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同时也是上级民营(私营)企业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
(四)从事民营(私营)经济管理、教育、服务的有关人员。
(五)金华市内各类以区域或行业设立的协会,也可以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
(六)在金华市设立的国外机构自愿参加本会组织的,可以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办理人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有权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及规定,维护协会声誉。
(二)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从事合法经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为协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同时协会收回授予的有关荣誉。
第十三条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民营(私营)企业,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组成人
(四)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审查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但增补或撤换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超过原有理事、常务理事数额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须经批准。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事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协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中提成。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会员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金华市民营(私营)企业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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