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隶属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二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指隶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人员)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合法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 ◆ 三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决议书并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四 、隶属企业组织手册; ◆ 五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事项未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提交副本复印件); ◆ 六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年度审核表》; ◆ 七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 2.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新负责人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广州户口的还需要提交暂住证复印件),原负责人免职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须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由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名称变更证明,隶属企业变更后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债权债务声明。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