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一、申请抵押物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
2、主债务合同(一式四份);填以第三人的动产抵押,还应提供抵押人、抵押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3、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4、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证明。当事人可提交下列材料之一(或双方认可的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
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书;②抵押物购置发票;③受赠予财产的证明;④清产核资小组盖章的企业资产清单;⑤企业财务记帐凭证;③主管部门证明;当事人出具⑤、⑥项材料证明抵押物权属的,应说明事由。
5、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一式四份);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有关企业在特别情况下还应提供董事会的决议证明;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四、合同履行完毕、抵押物灭失或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于履行完毕或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订后7日内,持有关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